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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19〕60号)
更新时间:2019-04-24 点击:2117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3倍坑深范围内有相邻设施)的基坑。

“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支撑结构设计、施工与拆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与堆放、周围环境保护等内容。

“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和设施等。

2.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深基坑工程的建设活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从事相关活动,并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明确相关安全责任。

3.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

4.建设项目包含深基坑工程的,其施工图设计必须包含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图,并注明基坑安全等级。深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不宜超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为保护地下水资源和周边环境,深基坑工程不宜采用敞开式降水方案。

5.深基坑工程施工图应在建设工程发包前完善到位,并列出工程量清单。深基坑工程应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项目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6.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实施前应按规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施工方案中的监测内容由监测单位提供;经专家论证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中不得随意修改。施工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

7.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专业分包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支护结构进行分层分阶段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并形成书面验收资料,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8.监测单位应严格按论证、审批后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当出现报警值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9.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停工整改,排查异常原因,直至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及时下达停工令,督促施工单位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建设单位以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10.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11.对不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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